距復旦大學177名學子為投毒者求情引發(fā)熱議時隔半年,一封出自犯罪人林森浩手寫的道歉信,昨天再次通過媒體傳播給大眾。這封寫給黃洋父母的道歉信,以“人生若只如初見,那該有多好”為嘆,表示“對不起叔叔阿姨,給你們跪下謝罪”,“希望你們能諒解我的靈魂”。
人們忽然記起,再過一周的12月8日,復旦投毒案二審將在上海高院公開庭審。而在此前,公開的報道顯示,林森浩父母三次尋求當面向被害人黃洋父母致歉,均遭黃家拒絕。
無論出于喪子不堪回首的痛心,還是出于拒不原諒的堅持,黃洋父母多多少少承受著某種類似于人情道義上的輿論壓力。林父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經明確表示,“林家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爭取得到黃家的原諒”。在逝者已逝的既成悲劇面前,不少人將黃家以及希望殺人償命的人們愿不愿意原諒、包不包容罪犯,當成了對另一個生命冷漠、甚至喪失了同情心來施以道德壓力,這種強加于人的情緒是相當野蠻的。
曾經的兩個高材生,一個命已消逝,一個生死未決。旁觀者中,有“死則死矣、生則亦憐”的同情心,是真實的。那種感慨黃家悲劇不可回天、希望不讓另一個家庭悲劇重演的情緒,也有著樸素的善意。但是,人情的倫理與法治的倫理是不是在同一個評判的標準上,卻是另一回事。如果善意的愿望是希望法治為這一個高材生、這一個家庭網(wǎng)開一面,那么,這種善意便是在尋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個例外,即便它是樸素的、善良的,也會因為給受害方父母所造成的道德壓力,而客觀上構成某種不帶惡意的傷害。
如同復旦學子聯(lián)名上書司法機關表達訴求一樣,林森浩的跪下謝罪道歉信,也是法律賦予的合法權利。但法律的天平,不能因為輿論的情緒而應聲傾斜;司法的公正,應該不會因為訴求聲音的大小而受到干擾。這是法治社會應有的公平與正義,也是表達訴求與情緒的公民應有的法治素養(yǎng)。
人情倫理希望“把悲劇降到最低”,但這種同情心,如果給受害者方心理帶來道德與人性的暗示和壓力,如果與法治倫理的匡扶正義構成沖突,那么,這種免死的訴求反而使更加寬泛意義上的人性受損。
尊重并理解黃洋父母拒不原諒的權利和訴求,是拿同情心說事、拿人性與道德說理者所應該把持的基本人性,也是一種道德素養(yǎng)與法治素養(yǎng)。如果將面對殺人罪犯可能面臨的極刑不持包容與同情的態(tài)度,就給對方戴上“人性麻木、漠視生命”的道德枷鎖,那么,這本身就是一種對人性和生命含義的扭曲與偏執(zhí),所謂包容、同情與道德,也因為對法律的漠視而大打折扣。
(來源:錢江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