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毒奶粉”事件已過去6年。本月初,原三鹿集團董事長田文華從無期徒刑減刑至17年3個月。當年被免職的3名石家莊市領導,時任市委書記吳顯國、市長冀純堂、副市長張發(fā)旺已悉數(shù)復出。(8月12日《新京報》)
官員被免后復職并不是什么新鮮事,按著組織提拔程序也不是不可以,關鍵則是要能師出有名,能經(jīng)得起陽光的考驗,能得到民眾的普遍認可,能對官員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然而,從三成復出的案例以及普遍引起輿論的嘩然效果來看,如今我們的“官復原職”似乎并未能做到這些。
問題根源則是因為相關法律和條例的漏洞,給相關部門留下了太多可操作的空間。一方面是對官員復職管理過為寬泛,缺乏詳盡而具體的規(guī)定。作為復職參考依據(jù)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其中“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和“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等表述似是而非,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容易給人留下較大的想象空間,難以令人信服。
另一方面則是問責之時本身可能就有問題。如今,以免職問責官員已經(jīng)成為相關部門應對輿論危機的慣用手段,不管出了什么問題先免了再說,作為一種非處分問責其“進可攻退可守”,當中就不乏有避重就輕或代人受過現(xiàn)象,被問責時,被允諾了一定回報,包括未來復出和升遷等。
所以,也就有了從事發(fā)到問責,從事件冷卻到悄然復職的“亂彈琴”,進而還會出現(xiàn)從被發(fā)現(xiàn)復出到輿論嘩然,從解釋符合規(guī)定到最后不了了之的“糊涂賬”。
法制社會一切皆當在法律法規(guī)的框架內進行,無論是問責也好,還是復出也罷,都應當師出有名,事出有因,要讓公眾能夠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存在。稀里糊涂的免職,堂而皇之的復職,只能是挫傷政府公信力,損害部門形象。誠然,培養(yǎng)一名領導干部耗費了大量的經(jīng)費資源,也或許其的確適合復出的崗位,但是這一些也都應當能讓公眾看的清楚,讀的明白,既包括復出的原因,也包括問責的依據(jù)等等。唯有此才能少些爭議與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