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廣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男子奸殺10歲女童二審改判死緩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fā)布消息,稱決定對案件調(diào)卷審查。
本案并不復雜。2018年10月4日,廣西靈山10歲女童小燕(化名)在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楊某強奸后死亡,案發(fā)兩天后楊某去當?shù)嘏沙鏊栋缸允祝粚彵环ㄔ号刑幩佬獭4税笭幾h點在二審。法院根據(jù)楊某的自首情節(jié),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判決一出,輿論嘩然,很多網(wǎng)民認為該案性質(zhì)極其惡劣,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在近年來加強保護未成年人和防范女童被性侵的社會共識下,不難理解網(wǎng)民和家屬的憤慨——他們希望法律能夠還小燕一個起碼的公道。如果死緩的改判得以成立,很容易形成“惡的示范”,這是誰都不愿意看到的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也曾明確表態(tài),性侵害兒童犯罪嚴重損害兒童身心健康,嚴重違背社會倫理道德,人民法院對此類犯罪歷來堅持零容忍的立場,對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極其惡劣,后果極其嚴重的,堅決依法判處死刑,絕不姑息。這也是很多人認為楊某罪無可赦的原因。唯一的爭議在于能否采納楊某的自首情節(jié)來對他實施輕判。
我國刑法規(guī)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里的“可以”是一種傾向性意見,即可以從輕或減輕,而不是“必須”“應當”從輕或減輕。很多法律界人士指出,對于強奸未成年人這類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的案件,法院應當根據(jù)被告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來綜合量刑,完全可以對楊某不予從輕處罰。單單揪住“自首”的情節(jié)來輕判楊某,犯了“因為一棵樹而忽視整片森林”的錯誤,這既不符合常識常理常情,也沒有考慮到案件的社會效果,是一種機械司法。
當然,也有網(wǎng)民指出,就這起案件來說,情節(jié)極其惡劣,改判死緩實在難以接受;但就自首輕判來說,可以引導其他犯罪分子主動投案,減輕刑偵負擔。想必法官也是左右為難,所以在判決中加入了“對楊某限制減刑”的明確要求。但是,廣大網(wǎng)民顯然沒有買賬,民意依然洶涌。
真理越辯越明,案情越查越清。盡管本案是否發(fā)回重審還不得而知,但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對案件調(diào)卷審查,顯然為重新審視案件開了一個好頭。在這個意義上,這是司法積極回應民眾訴求的第一步,值得點贊。
同時,當有關(guān)該案的爭議演變?yōu)槿鐣P(guān)注的話題時,楊某的生與死已經(jīng)超越了個案本身。要看到,司法判決作為一種激勵機制和標志導向,會影響到當下的社會心態(tài),也會影響到今后人們的行為選擇。
接下來,無論是否改判,法院都應該圍繞案件的爭議點來有效地釋理說法,澄清焦點紛爭,消除公眾疑慮,全面回應人民群眾的司法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