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發(fā)生于河南欒川縣的“20年后男子當街掌摑老師”事件,持續(xù)引發(fā)社會關注。一年后的7月10日,欒川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常仁堯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據(jù)媒體報道,常仁堯當庭表示上訴,其家屬也不認可判決結(jié)果。
一方是老師,據(jù)稱20年前體罰過學生;一方是學生,20年后又打了回去。這起案件之所以廣受關注、備受爭議,一則當事雙方不是陌生人關系,而是師生關系,打老師與我們歷來倡導的尊師重教傳統(tǒng)美德嚴重不符;二則打與被打之間存在某種“因果輪回”,一些人對打人者的心理“感同身受”,也不認為都是打人者的錯。但不管有何歷史積怨,學生打老師都是不對的,在道德層面有違尊師倫理,在法律層面有違法治要求。
打人者需要為自己的“快意恩仇”付出代價,因為法治社會不允許任何形式的私力報復。即便確如打人者解釋事出有因,但也不能借故生非,連續(xù)呵斥、辱罵、毆打曾經(jīng)的老師,并有意錄制視頻,還將不良視頻先行傳播給他人炫耀觀看,終至全網(wǎng)廣泛傳播。這起打人事件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而且打人者并未及時悔悟,多次聲稱自己的行為沒錯。可以說,常仁堯的行為已經(jīng)超出一般的社會治安案件,受到法律的嚴懲在所難免。還有一個重要情況是,法院審理發(fā)現(xiàn)并無充分證據(jù)證明老師教育方式明顯不當,不能認定被害人存在過錯。
盡管一審判決結(jié)果未獲得常仁堯家屬認可,仍有部分網(wǎng)友執(zhí)拗地為常仁堯辯護,但通過控辯雙方的主張和交鋒,公眾對案件來龍去脈有了更清楚了解,其中的是非曲直當自有定論。也許在適用罪名和量刑上尚有爭議,但有一個基本共識是大家認可的,也是每個人都應該遵守的,那就是不能采取私力救濟的方式肆意報復、發(fā)泄私憤。學生對老師的教育方式可以有不同意見甚至是不滿、憤怒,但不能成為凌駕于法律之上的報復借口和理由。事實上,法律規(guī)定了多種救濟途徑,如確實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可使用多種方法、通過多種渠道依法解決,而采取私力救濟的方式報復,只會讓社會處于混亂和無序的狀態(tài),相關行為也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當然,法律上的懲處不能掩蓋老師在教育方式上可能存在的問題以及道德層面的詰問。古語有云:“嚴師出高徒。”老師只有嚴格管理,及時有效糾正學生的不良行為,才是真正為學生好。但何謂“嚴師”,嚴格管理到哪種程度,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這起案件中,老師20年前的教育方式是否恰當,是否對常仁堯造成了暴力侵害和心理傷害,目前雖然無充分證據(jù)證明,但不容否認的是老師的教育方式對常仁堯造成了負面影響。這也提醒廣大教師在教育方式上要多考慮學生的感受和接受度,不斷改進和提升教育藝術,如果傷害到了學生,自然也要受到懲處。另一方面,學生也要守住尊師重教的傳統(tǒng)美德,正確理解“嚴師”的嚴格管理。倘若一味地報以指責、怨恨,老師就可能會放任學生的不良行為任其發(fā)展,這樣最終損害的將是學生的健康成長。
“20年后打老師”的結(jié)局令人唏噓,兩個人或許將相互影響彼此一生。不管是20年前體罰學生還是20年后毆打老師,這對師生受到的心理傷害恐怕都揮之不去。這是一個“雙輸”的結(jié)果,因此在依法嚴懲的同時,更要深思師生關系何至于此。唯有相互理解,互相尊重,才能構建起和諧包容的師生關系,讓“互敬互愛”取代“他日報復”。